(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