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和仲裁不予执行,这可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程序。
仲裁裁决撤销,就是当当事人觉得仲裁裁决有那种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去申请撤销这个裁决。
像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裁决的事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之类的,这些都算可撤销的情形。
法院在审查之后,如果认定确实存在这些可撤销的情形,那就会裁定撤销这个仲裁裁决。
而仲裁不予执行,是在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法院会裁定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执行。
这些条件包括当事人在合同里没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也没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还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没有权力仲裁等等。
总的来说,这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和审查,不过适用的情形和程序是不一样的。
具体到每个实际的案件,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