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两次庭审之间的时间间隔,只要判决在普通程序的审判期间内作出,就没有程序问题。第一审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过院长的批准可以延期六个月。
法院第二次开庭同样是要送达传票的。
扩展资料:
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