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
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离婚涉及
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
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
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
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
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
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