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21条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人”合并成了“三种”: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70周岁以上的,但是两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免于执行拘留的“护身符”
公安部此次对行政拘留年龄的修订,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将行政拘留年龄降低至14岁”,只是对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进行了调整。
根据旧的规定,只要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只不过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并不予以执行;对于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也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如果给予的是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要同样地、不折不扣地执行。
“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无须大惊小怪
对于公安部此次拟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做法,俏家人认为这并不是一项重大的修订,无须大惊小怪。一方面,无论根据旧的规定还是修订后的新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都要对其实施处罚;另一方面,无论是否执行处罚,该处罚只要作出并生效,未成年人的档案中就将对此进行记录,该违法记录虽然不如犯罪记录严重,但对未成年人参军、报考国家公务员等也将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此外,公安部此次修改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是对社会形势变迁以及公安机关日常执法“难点”的一个回应。随着生活条件的提升和互联网的普及完善,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成熟年龄越来越早。近几年来校园暴力、未成年霸陵现象屡屡占据舆论热点。此类问题对于公安机关相当棘手,根据现行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对其执行行政拘留,如果仅仅进行“警告、罚款”,又不利于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针对“校园欺凌”的“实招儿”
因此,降低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能够有效制约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让未成年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当然,如果真的降低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俏家人建议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执行,防止“交叉感染”;同时,要模仿刑事诉讼建立“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切实做到惩戒和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