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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