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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制度中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住房;(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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