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
纠纷;二因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
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或者
诉讼等方式解决。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纠纷不是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