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
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
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
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制度。这就意味着,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不理会公司的法人地位,而针对那些滥用公司人格的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决断有关各方的
权利义务。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基于解决上述问题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当这一制度自美国法院首创以来,很快就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有所发展或创新。例如德国的“责任直索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
以上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