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提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必须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的存在为前提。(2)反诉必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诉具有密切的联系,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中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反诉必须具有独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4)反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诉所涉及的
刑事诉讼必须是
合并审理的
刑事案件或者与本诉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案件。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一并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五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确立,更能充分实现诉讼经济与效益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