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
刑事拘留这件事情
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
犯罪的重大嫌疑,但
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
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拘留三十日。即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
跨市、县
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
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
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