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为主,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查的期限,指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到作出复议决定为止的期限。依《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
(3)证据制度。①复议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②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③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期间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取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