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
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
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二)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年限短、品种数量多、更新快、增添频繁等特点。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下,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