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达成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
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确定的
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表明
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已经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比如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再行
起诉),当事人就调解解决了的
纠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由于调解协议是基于
自愿原则达成的,因此,对调解协议不得上诉。如果发现调解确有错误,只能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调解书没有依法被撤销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