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外地人口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上报市局,市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8、住房证明(是指属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农投农”户口)。
(一)受理条件:
外地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其生18周岁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继父母)的。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本市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个区投父母。
(一)受理条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到其他13区投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未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父母的《结婚证》,如被投靠人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以及《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情况证明;
6、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7、投靠人的《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住房证明(是指属于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