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
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 “
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
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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