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及有效联系电话(含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含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5.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复印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人,应提交有其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供法律服务所函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函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注: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纸,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并填写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书;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涉及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补充或改正。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应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以上就是申请再审裁定书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