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但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5、因此,诈骗元至4000元,就可以立案,具体数额,根据所在省份不同,在至4000元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