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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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的法律认定 认定诈骗罪时,需从四个层面考虑: 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内容、客观层面的欺诈手段获取财产、主体资格的条件、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企图。
诈骗犯罪集团按照诈骗罪依法处罚。诈骗罪是指通过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在团伙诈骗案中,应根据各罪犯在犯罪中的角色、作用和参与程度来确定其法律责任。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组织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从犯则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每个人的责任。
团伙诈骗的定罪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诈骗行为、金额、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中的角色等。犯罪分子为了非法获取财物,常常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来欺骗他人。在量刑时,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所扮演的角色来确定刑期。如果金额较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刑期可能在三年至十年之间;而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则可能在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在团伙诈骗案中,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主观意图、诈骗金额和后果等因素,来全面评估嫌疑人的罪责。如果涉嫌非法占有,通过欺骗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将会依法被定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会因数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刑期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不等,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各个嫌疑人的责任,会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角色、作用和参与程度分别进行认定。
在一般的团伙欺诈案中,诈骗罪是主要罪行。这意味着团伙成员通过编造或隐瞒真相来获取他人的大量财产。在这个团伙中,每个成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在确定成员是否有罪时,将根据其具体角色和参与程度来确定刑期。在确定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受害者产生误解并处分财产,从而成功获得大量财产。
这起团伙欺诈案可不简单,它涉及的领域可多了,得好好查查他们的手段、金额,还有每个成员扮演的角色。这些人一起有组织地行骗,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要是诈骗金额大,还可能要坐牢呢。司法量刑会根据成员的作用和情节轻重来定,主犯责任更重,协助的可能会从轻处罚。
1、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3、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1、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2、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3、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诈骗犯罪集团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成员之间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二是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三是诈骗金额是否达到了一定标准,一般来说,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被视为“数额较大”,这是定罪的关键。只有这三个方面都具备,才能构成诈骗罪。
在判断一个团伙是否存在诈骗性质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图。其次,我们需要确认他们是否实施了虚构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最后,我们还需要考察欺诈手段是否误导了被害人处分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主犯,我们应该全面惩处他们的罪行;而对于从犯,我们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他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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