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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法院管辖法院

为了迅速保全债务人财产,使将来胜诉判决能得以执行,我们选择了在合同履行地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将被告安康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冻结。可是被告立即提出了管辖异议,由于被告在安康当地影响力较大,一旦改变案件管辖,很可能在变更法院过程中因疏忽而使保全的银行存款解冻被提现,给今后执行造成障碍,最终形成久拖不执,因此本案管辖权争议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就是本案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属口头购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认为本案不能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上述是口头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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