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依法传唤了,但就是不来案;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实有必要进行拘传。
在程序方面,得先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才行。
接着,执行拘传的人员不能少于两个人,而且要出示拘传证。
拘传的时候,得让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按指印,到案之后要马上进行讯问。
讯问完了以后,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到底要不要对被拘传人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或者直接解除拘传。
还有,拘传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这些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就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绝对不能用连续拘传的方式来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可是有严格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