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指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
代扣代缴个税:1.
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
劳务报酬所得;4.
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
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
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
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