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大陆各省市(自治区)实施的产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国务院规定的产假为98天;二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育延长假。立式:国务院规定的98天+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延长假?天=?天。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再以经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假设产妇是湖南人),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以上两部法规规定的数字相加,产妇可享受产假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