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虽因身份而产生但具备取得遗产的权能,因而兼具人身权与
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当遗产为物时,就存在与
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但实践中,由于
放弃继承情形的存在,继承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取得资格,也即对遗产物的或然性所有。而我国法律设置的拟制
继承,显然有助于消除此种权利的不安定状态。申言之,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从而加快了遗产物的继承过程,将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变更为确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在这一过程中,以“取得”为特征的继承权
纠纷也被技巧性地转化为以“确认与分割”为特征的物权纠纷。继承纠纷的
诉讼时效一般很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