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般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未被
羁押案件实际所需的时间,是评判两种不同理解的客观标准。对分析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说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大多不属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没有必要适用较长的
审查起诉期限。既然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在一个半月内可以完成,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应该也能够在相同期限内办结。将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理解为十二月或六个月,无法避免
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这类案件过程中无故拖延办案的期限,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两种理解中,认为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的观点,更加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当然,对于有的调查取证难度确实很大的案件,公诉机关若是在审查起诉期限内难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应当允许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内适当延长审查起诉的时间,以便有充分时间作出正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