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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表明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合伙体解散,其法律后果表现为发起人对外责任和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两个方面:
(一)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发起人之间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发起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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