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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对消费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法律认为这本身就是销售者的一种过错,故对此销售者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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