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就得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要是满了六年但没到七年,就按七年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给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说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年。
比如说,有个员工在单位工作了 5 年 8 个月,那得按照 6 年去计算经济补偿。
他的月平均工资是 8000 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 5000 元,按照规定,他应得的经济补偿就是 8000 乘以 6,等于 4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