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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但未达12分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学习和审验。
2、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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