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他人作品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剽窃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对剽窃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剽窃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剽窃。
剽窃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剽窃,后者被称为高级剽窃。低级剽窃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剽窃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剽窃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