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鞭炮燃放规定: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在前两款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