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税率为6%,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餐饮企业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企业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