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各位律师:<br>我是1994年大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由于经营困难,98年单位实行“两不找”的政策(也就是“停薪留职”吧),我离开了单位,自谋生活。2007年底,单位把我招回,我又继续参加工作,这期间,我请过病假(有正规医院的请假证明),单位按照我工资的30%或60%扣除我的工资,这合法吗?我能以此为理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我离职期间的工龄还算吗?
你可能对单位的做法存在误解.根据规定,劳动者在因病治疗期间停发工资,按工龄的长短给付相当于工资一定比例的津贴.津贴肯定比工资少,但不能认为是单位扣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