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应于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二)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置公司资产。
8.处理职工问题。
9.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10.编制清算报告。
11.办理银行销户手续。
12.申请注销登记:
(1)办理注销公告手续
(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