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均为机动车,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双方各承担50%损失。
(二)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先用交强险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承担60%,非机动车或行人承担40%。
(三)若双方损失都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可互碰自赔,各自找自己保险公司索赔,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四)事故发生后,双方要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保留好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方便后续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