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纳税人应该提供的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
(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纳税人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核实情况说明);
(4)特殊原因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