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卖房所得先尝试平均分割。同时收集双方对房产贡献证据,如购房出资证明、装修费用凭证等;计算婚姻存续时长,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适当调整分割比例。若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分割时让对方少分或不分。
(二)若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且婚后未产权变更,卖房所得归产权方。若婚后有共同还贷,保留共同还贷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离婚时要求产权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