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1、针对法人的包括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注销办学许可证、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2、针对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停考或限考、取消录取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6种。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二、教育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
1、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
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2.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学校在招生的过程当中违反国家文件或者乱收费以及其他的行政违法行为,都有可能会被教育局适当的进行行政处罚的,教师个人在执教的过程当中随意的体罚殴打学生,这其实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不管是发现学校或者教师的所作所为不合法的,都可向当地的教育局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