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具有法律效力。
送货单是交易凭证或证据,通过确认即具有法定证据力。
一是合同当事人(收货方)的确认即视为收据(实为债务方的欠据);
二是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庭的质证获得了采信即属于法律证据。只要能证明送货单、送货人的签名、图片、音像等资料真实有效,没有盖章的送货单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1,具有客户签名的订购单等同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要负违约职责;
2,供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合同上无单位的印章,但是,签约代表的做法是职务做法,他的签字代表单位。订购单如果具有合同的要件和内容,则对两方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只是一方的要约,合同未成立,对两方无约束力。供货合同只有签约代表的签字,则要看签约代表可否有单位的授权,有授权当然是有效的;如无授权,则看他的身份,如果是供销员,同样是有效的(属表见代理)。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承受相应职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