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经营产生的纠纷。
联营协议纠纷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纠纷。联营协议除具有一般协议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协议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协议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协议的当事人。
2、联营协议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协议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协议型联营。
4、联营协议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协议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协议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协议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协议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协议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协议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协议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