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协议纠纷。
保证协议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协议和保证协议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协议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协议纠纷”案由。
保证协议是主协议的从协议,以主协议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协议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协议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协议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协议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协议和保证协议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协议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