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除股权质押的原因有债务人按时偿还了债务,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等。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股权质押之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