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提出。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