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场地 ,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三条 租赁本合同租金实行现金支付制,租金 元/年。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应按期支付租金。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4.对于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七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
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如遇场地被征用等情况,甲方已收租金按照乙方使用期限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