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标无效宣告提出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