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供暖合同的产生、履行有自己的特点,除了体现合同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则外,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强制干预和指导性。在供暖合同中,一方面,供暖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暖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检查供暖方是否保证正常供暖;另一方面,供暖在技术上系整体供暖,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其他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暖,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暖合同中供暖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