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2、关于分期履行的协议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4、协议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协议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协议无效而将协议作为有效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协议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协议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