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行政诉讼提起上诉的
当事人应当在上诉案中一一列明;如果当事人均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则上诉各方都可以列为
上诉人;如果只有部分当事人上诉的,则未上诉的列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则依照原审的
诉讼地位来列明。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第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
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
案卷和
证据,报送第
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
诉讼费用,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