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人员一般在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时能够退休;而女性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可以退休;被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时也可以退休。法律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