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父母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
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
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
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
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
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
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根据一般的经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
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在
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上是比较平等的,这种情形与上述的情形还是有所区别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双方即使没有进行
结婚,所生的子女也需要由双方来进行抚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也有一定的义务。针对于双方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
抚养权,最终决定权还是由双方自行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下的话,只能向法院进行
起诉,由法院来进行判决。